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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应承、宋**等犯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人民法院审理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应承、宋**、沈**、孔**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四月九日作出(2015)温鹿刑初字第426号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邓应承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宋**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沈**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孔**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审被告人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宋**撤回上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刑初字第4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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