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1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及辩护人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4日晚至15日凌晨,被告人程**伙同留某、周*(均已判刑)等人,在本区王朝大酒店大厅以及1911房间,以未能办成POS机刷卡套现为由,使用言语胁迫、殴打的方式向被害人欧*、杨*、吴*、陈*强行索要10万元人民币,后因被害人报警而未果。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程**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程**系累犯;本案系犯罪未遂,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程**辩解:留*向被害人索要10万元时,其不在房间里。

辩护人蒋**辩称:与被害人商*POS机刷卡事宜是留*,未谈成后,留*向被害人提出索赔钱财,被告人程**只是帮助留*索要钱财,是从犯;本案属犯罪未遂,被告人程**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请求对程**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晚8时许,被告人程**及留*、周*(均已判刑)在温州市鹿城区马鞍池西**都商务宾馆301房间,与被害人欧*、杨*,吴*、陈*商某POS机刷卡套现事宜,因故未谈成。后杨*打电话约被告人程**到王朝大酒店再谈。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程**及留*、周*等人来到四被害人入住的本区民航路王朝大酒店,在酒店一楼大厅及1911房间内,以未能办成POS机刷卡套现为由,对欧*、杨*、吴*、陈*进行威胁,并殴打杨*、吴*,强行向四被害人索要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等人被迫打电话筹款并寻机报警。凌晨3时许,接警的公安人员赶到王朝大酒店,被告人程**等人逃离现场,留*、周*在1911房间内被抓获。

2015年4月27日晚8时许,被告人程**在湖南省衡阳市衡山西站广场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欧*、杨*、吴*、陈*的陈述、同案犯留某、周*的供述、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园刑初字第0238号刑事判决书、(2012)苏中刑执字第2158号刑事裁定书、监管人员信息上览表、(2015)温鹿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及被告人程**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程**提出留*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10万元时,其不在房间里的辩解意见。经查:1、被害人欧*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7月14日晚,其等人与被告人程**就刷卡套现的事情没有谈成,杨*打电话给程**,约在王朝大酒店一楼茶座再谈。当日凌晨,被告人程**及留*等人来到酒店一楼茶座,说其等人浪费了他们的时间,其中一男子打了杨*的头部,还有人说要把人带走。之后,其三人就和对方去1911房间,在电梯里,被告人程**打了杨*胸口一拳,在房间里,杨*再次遭到被告人程**等人的殴打,被告人程**还拿酒店里的留言本扔吴*,周*打了吴*头部一拳,留*说时间被浪费了要求赔偿,杨*提出愿意赔2万元,留*要10万元,被告人程**称这10万元是赔偿留*的,他的事还没有了结,其等人被威胁后打电话向朋友筹钱。2、被害人杨*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7月15日凌晨,对方来了八个人在王朝大酒店大厅里将其等人围住,周*打了其一耳光,又有人打了其头部一拳,被告人程**说要将其带走,留*说去房间里谈,以及在王朝大酒店1911房间里,被告人程**及周*等人打了其好几下,留*威胁要把其带走,其怕再被打,就说给2万元做补偿,留*提出要10万元,其被迫同意,对方还威胁要把其三人抓到乡下关起来弄死,被告人程**拿酒店房间里的便笺本砸吴*,周*还打了吴*头部,欧*上前劝阻,被告人程**把欧*拉出房间。3、被害人吴*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7月15日凌晨,对方八个人来到王朝大酒店,周*打了杨*的头部、身上,被告人程**也打了杨*耳光,后双方一起去1911房间。在电梯里,被告人程**打了杨*胸部一拳,到房间后,被告人程**及周*等人殴打杨*,留*说杨*耍他们,要求赔偿损失,否则就把人带走,杨*说赔2万元,留*要10万元,拿不到钱就把人带到乡下关起来弄死,周*用巴掌打其后脑勺并踢其小腿,叫其也打电话凑钱,欧*一直劝阻,被告人程**就把欧*拉出房间。4、被害人陈*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7月15日凌晨,杨*、吴*、欧*和对方一起到了王朝大酒店1911房间,在房间里,被告人程**及周*等人打了杨*的头部和身上,留*说杨*耍了他们要求赔偿损失,杨*答应赔偿2万元,但对方要求赔偿10万元,不然将人带走,杨*打电话给朋友筹款,对方还打吴*,叫吴*一起凑钱,留*说十分钟内筹不到钱就把人带到乡下关起来,欧*一直劝阻,被告人程**就把欧*拉出房间。5、证人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7月14日晚,被告人程**带着其等人来到王朝大酒店,对方说套现的事情不能办,被告人程**便提出赔偿,对方不愿意,周*就说要把人带走,后双方到酒店房间,被告人程**打了对方一瘦高个的头部,还用脚踹对方,那名男子愿意赔偿2万元,被告人程**示意其向对方要求赔偿10万元,并称这10万元是赔给其的,他的事情还没有完,对方被吓住了,当即打电话筹钱。6、证人周*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7月15日凌晨,其跟留*及被告人程**等人来到王朝大酒店,被告人程**在酒店一楼大厅和对方谈事情,还打了对方一瘦高个男子的耳光,后来其也到了1911房间,听到留*问对方想怎么解决,其上去用手拍了对方一长发男子的后脑勺,那瘦高个男子答应赔偿2万元,被告人程**很火,打了瘦高个男子一个耳光,还用酒店消费指南本砸一长发男子,瘦高个男子只好打电话叫人汇10万元。综上,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程**及留*、周*等人在王朝大酒店1911房间里,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方式向被害人欧*等人勒索人民币10万元这一事实。因此,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蒋**提出被告人程**在本案中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欧*、杨*、吴*、陈*的陈述及证人留某、周*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程**等人与被害方就POS机刷卡套现事宜商*未谈后,被告人程**等人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方式向被害方强行索要人民币10万元,其中,被告人程**对被害方实施了殴打行为,故其行为较为积极,不宜认定为从犯。因此,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蒋**提出被告人程**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程**否认自己参与向被害方强行索要人民币10万元,与现有证据不符,即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不具有坦白情节。因此,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差,应酌情从重处罚;但考虑到其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辩护人蒋**请求对被告人程**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表判处被告人程**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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