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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甲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甲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甲及其辩护人李**、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10年9月,被告人乔*甲作为乔堂村的村支部书记,在乔堂村建设新农村,租赁村民土地时,利用职务便利,将其自家5.5亩土地租赁给村委会,并领取租金。但其门市房的占地2.61亩并没有交付新农村建设使用。截至2013年年底,被告人乔*甲将该2.61亩的占地补偿款9771.84元占为己有。

2、2012年8月,被告人乔*甲利用其担任菏泽市牡丹区吕陵镇乔堂村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以支付东明县陆圈镇闫庙村15亩土地的青苗补偿款的名义,从本村村委会领取48990元,实际支付给该村村民17000元,其余的31990元被其占为己有。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乔**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马某甲等人的证言;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乔*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是,被告人乔*甲认罪态度好,愿意退还赃款,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0年9月,被告人乔*甲作为乔堂村的村支部书记,在乔堂村建设新农村,租赁村民土地时,利用职务便利,将其自家5.5亩土地租赁给村委会,并领取租金。但其门市房的占地2.61亩并没有交付新农村建设使用。截至2013年年底,被告人乔*甲将该2.61亩的占地补偿款9771.84元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乔**供述:证实其家门市两层楼所占的地都租给了村里,租了大约5亩地。当时是2010年签的合同,每年每亩地的租金是1200块钱。当时镇里和其协商把门市楼拆了,但其没和镇里达成协议,也就没拆,所以门市占的地没有用于新农村建设。其一共领了5亩地三年的租金,截止到2013年8月份一共18000块钱左右。2、证人魏某证言:证实乔堂村老百姓反映其村支书乔**冒领村民的占地补偿金11232元。纪委调查发现乔**租赁给村委会的5.5亩土地中的3亩一直由其本人盖门市使用,但其仍然领取了占地补偿款,乔**共冒领3亩地的3年租金11232元。3、吕**纪委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乔**家门市楼及后面院子面积为2.61亩。

2、2012年8月,被告人乔*甲利用其担任菏泽市牡丹区吕陵镇乔堂村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以支付东明县陆圈镇闫庙村16.3亩土地青苗补偿款的名义,从本村村委会领取48990元,实际支付给该村村民17000元,其余的31990元被其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乔**供述:2010年吕陵镇政府在乔堂村搞新农村建设试点。因为搞建设需要占地,乔堂村的地不够,其和吕陵镇政府的人与闫庙村协调兑换了16亩地,因为新农村建设时间需要两年,吕陵镇政府就包赔了两年的青苗补偿款。2012年10月份左右,其和乔*乙分两次领取了包括乔堂村、闫庙村的青苗补偿款人民币20.6万元。之后其按2010年至2012年占用闫庙村16.3亩耕地,租金是1500元/亩/年的标准、按照两年期限计算后,从村会计董*手中领走了48990元,过了没几天闫庙村的村民代表闫*甲等四人来找其要钱,其分两次给他们16000元,还给了闫*乙1000元的迁坟钱,剩下的钱都给其对象任某某了。我们和闫庙的土地置换两年后,因为这个项目落空了,现在这土地还是各自种植原来的地。2、证人董*证言:其在村委会账目里记的“文*支阎庙地款,每亩1500元,共支48990元”,是因新农村建设用了阎庙16亩地,这钱是包赔阎庙村的青苗款。乔**拿走这个钱,没有打条,其就记了个账。3、证人李*甲证言:2012年下半年,镇里新农村建设需要征我们村北头的土地,大约有80多亩地,按照国家补助的规定,每亩地按照1200斤小麦的标准(当年小麦的价格是一斤1元钱,就是每亩地每年1200元)进行补助,当时是村主任乔*乙和村支书乔**去镇里领了两年的补助款,一共是20.6万多元,之后其和乔*乙、会计董*按照每户的租地合同来给我村村民发放补助款,董*负责记账。当时由于新农村征地征了东明县闫庙村的一部分土地,这一块都是乔**负责和闫庙村协调的,大队就支给乔**48000余元让他负责给闫庙村村民发放征地款。4、证人李*乙、李*丙证言:证实其作为群众代表跟乔**考察过新农村建设,后来帮助乔**在一些花销证明上签了字,其不知道具体花多少钱,只知道有这回事,这些钱没有走账。5、证人乔*乙证言:证实乔**领走48990元的闫庙村青苗补偿款,但不清楚是怎么给的闫庙;另证实乔**提供的为村里花费垫钱的条子上的签名为最近补签,且不清楚花费的具体数额,只知道有这些事。6、证人万某证言:2010年的下半年,我镇准备在乔堂村村北进行新农村改造,具体项目也立项了,因为乔堂村的土地不够规则,当时就有乔**出面协调此事,我们乡镇占用东明县陆圈镇闫庙村一部分耕地,具体亩数我也记不清了,大概就是十五亩左右,后来,这个项目也没有办成,现在这些土地还是有原来的百姓耕种着。但是,在2010-2012年期间,给老百姓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经我们镇党委研究,为了给老百姓弥补这些损失,我们按照1200元/亩/年的价格给老百姓发放了土地租金,实际上就是老百姓的种农作物的损失款。因为如果这个项目改造好,乔堂村愿意以他们村委会的名义、用他们村的耕地与闫庙实施交换,所以,给闫庙村民发放的这一部分补偿款(就是两年的土地租金)让乔堂村的一块领走了,再由乔堂村转发给闫庙村的村民,我们乡镇共给他们发放了20多万元钱.后来听说乔**从村委会拿走了48990元,结果只给了闫庙村16000元。7、证**某乙证言:证实其只知道收定金款一事,具体花销不知道,不清楚乔**出具的条子上罗列的2900元及500元是如何花销。8、证人闫*甲、闫*乙、闫*丙、闫*丁证言:均证实乔**应给闫庙村8.5亩地一年半的地租,共计19125元,已给16000元,还差3125元未给。9、证**某甲、胡*证言:均证实帮助乔堂村收新农村建设住房定金的几天里,乔堂村均没有支付过其误工费。

另有书证:照片,证明,吕陵镇财所记账凭证,土地租赁合同等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在任乔堂村村支书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村委会保管、发放的村民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乔**辩护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乔*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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