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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4)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28日晚,原益阳市资阳区迎丰桥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被告人彭*利用值守金库之机,将本单位金库内存放的24万元现金卷走后潜逃。

2014年6月29日,被告人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某、郭*、黄某某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益阳市资阳区迎丰桥信用社帐目、电话号码明细,益阳农村**司迎丰桥支行出具的证明,益阳农**有限公司机构名称变更的相关资料,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益阳市**用联社报警案件登记表、劳动合同制工人履历表、招收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审批表,被告人彭*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及其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身为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彭*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彭*退赔益阳农**有限公司迎丰桥支行二十四万元。

(被告人彭*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彭*的刑期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所判没收财产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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