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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娄星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0年12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化监狱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并提交了罪犯肖**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检察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肖**提请减刑符合法定程序,罪犯肖**确有悔改表现,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各项奖励加分,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20.1分。本次减刑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审理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肖**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其在监区内消费较高,未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应予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肖**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9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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