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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圣*诉向世龙、石**侵占罪刑事附带民事案不予受理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向圣尧诉向世龙、石**侵占罪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不服永顺县人民法院(2015)永刑立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埋藏、遗忘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本案中承包地的所有权系农民集体所有,向圣尧个人并没有所有权,故不符合侵占罪刑事自诉的立案条件,其同时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应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对向圣尧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向圣尧上诉称,上诉人将自家的承包地借给被上诉人耕种,被上诉人通过拒不还地、非法办证等行为将本属于上诉人的承包地非法占为己有,侵犯了上诉人对自家承包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永顺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故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永顺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圣*诉称受侵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目前正在行政诉讼审理中,其起诉的被告人拒还承包地的行为亦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故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该刑事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对其同时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亦应不予受理,当事人可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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