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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州**民法院审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3)穗天法刑初字第164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原审被告人徐**,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徐*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刑初字第164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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