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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州**民法院审理的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穗花法刑初字第46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廖*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徐**及其辩护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徐**侵占公司734177.1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刑初字第46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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