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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滕**二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与同村村民杜*因故发生矛盾。2013年11月29日下午,被告人程*为泄私愤,至杜*家中,持棍棒等工具,将杜*家中门窗玻璃、空调、洗衣机、电脑等物品砸毁。经鉴定,被毁物品损失价格为9239元。

案发后,被告人程*取得被害人杜*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杜*陈述,证人杜*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鉴定意见,谅解书,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及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被告人程*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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