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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4)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5日18时30分左右,在寿光市西城全福元商场一楼服装区,被告人李*为泄私愤,用单刃刀片将服装区的裤子、衬衣、T恤、睡衣共计61件割破。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5442元。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5000元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于*的陈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人口信息、谅解书等书证,物证照片,商场监控录像,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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