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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4)文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交付山东省威海监狱执行。执行机关于2015年9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对其减刑一个月。并提供了罪犯柳**的情况说明、原始考核统计表、奖惩审批表以及在押人员梁**的证明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送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罪犯柳**服刑改造期间获嘉奖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柳**在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柳**减去有期徒刑七日。

(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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