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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代理检察员张*、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4日夜,被告人李**在温县凤凰城KTV认为其朋友赔偿损坏物品款额过高,便大声吵闹,用灭火器将电梯西侧墙上的液晶电视显示器砸烂两块。经鉴定,该两块液晶电视显示器价值计13280元。

案发后,李**已赔偿温县凤凰城KTV经济损失1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崔、崔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估价鉴定结论,前科判决书,协议书及领款条,前科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因琐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该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又犯新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3年9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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