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5)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0日6时许被告人姚*建携带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来到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塘吓南坑村委会门口附近趁无人之际,将中国**阳分公司架设的两条通信电缆线近一百米锯断并将外皮剥落,将电线装入袋子内逃离现场,后公安人员在案发现场附近将被告人姚*建抓获,经鉴定被盗电信电缆线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346.08元。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辨认材料。被告人姚*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姚*建对起诉书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姚*建因身上无钱,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塘吓南坑村委会门口旁,将中国**阳分公司架设的两条通信电缆线锯断约100米并将外皮剥落,将剥得的铜线装入编织袋内,然后携赃逃离现场,逃离现场不远即被巡逻的民警人赃俱获。经鉴定,被盗电信电缆线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346.08元。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欧*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缴赃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中国电**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告人姚*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姚*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偏高,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姚*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6年4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