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5)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害人惠**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又向本院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温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被告人陈剑峰陈**与李**勇因家庭纠纷而产生矛盾。同月24日16时,陈剑峰陈**驾驶摩托车来到李**勇位于惠东县**道红岭路口红绿灯旁的胜发二手车行,用摩托车防盗锁砸打车行内的钢化玻璃、铝合金窗、水晶广告牌等财物(经鉴定,损毁财物共价值人民币8078元),后陈剑峰陈**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2015年1月31日17时许,陈剑峰陈**又来到上述车行,用铁锤砸打车行的玻璃门、电脑显示器等财物(经鉴定,损毁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715元)。同年2月1日15时许,公安机关将陈剑峰陈**抓获归案。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递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剑峰陈某峰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被告人陈剑峰陈**与李**勇因家庭纠纷而产生矛盾,因此心生怨恨。同月24日16时,陈剑峰陈**驾驶摩托车来到李**勇位于惠东县平山蕉田粤惠汽车市场内的惠东县**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发二手车行”),使用摩托车防盗锁打、砸车行内的钢化玻璃、铝合金窗、水晶广告牌等财物后,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2015年1月31日17时许,陈剑峰陈**又来到上述车行,用铁锤打、砸车行的玻璃门、电脑显示器等财物。经鉴定,陈剑峰陈**所损毁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793元。同年2月1日15时许,公安机关将陈剑峰陈**抓获归案。

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合法启动了本案的侦查程序。

2、到案经过材料,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2月1日将被告人陈**抓获归案。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惠东县稔山镇范和村委范和广场及现场环境情况。2014年12月24日的现场勘验笔录显示,胜发二手车行内的一块钢化玻璃17寸华硕电脑显示器、一台32寸LG显示器以及水晶广告牌、铝合金窗户、实木框架等财物被砸毁;2015年1月31日的现场勘验笔录显示,胜发二手车行内的四扇玻璃门、一台三星电脑显示屏、一张办公桌、一张茶台灯财物被砸坏。

4、被害人李造勇李*勇的陈述材料,证实2014年12月24日,17时左右,李造勇李*勇接到苏仕根苏某根的电话,得知陈剑峰陈某峰来到位于惠东县平山惠东大道793号的胜发二手车行闹事,车行办公室玻璃被陈剑峰陈某峰敲碎了。李造勇李*勇马上报警并赶赴现场,发现车行办公室内的钢化玻璃和窗户都被敲碎了。

5、证人刘伟云刘某云的证言材料,证实2015年1月31日17时许,陈剑峰陈某峰来到胜发二手车行,将车行的玻璃门、电脑、办公桌等财物砸烂。

6、证人曾金送曾某送的证言材料,证实2015年1月31日17时左右,曾金送曾某送看见一名年约25岁的男子手持铁锤将胜发二手车行的大门玻璃砸烂,后进入店铺内打砸店内的办公用品。大概过了一分钟左右,该男子又向欲打砸店门前的小车,但被人制止。

7、证人苏**某根的证言材料,证实苏**某根是胜发二手车行的员工。2014年12月24日16时30分左右,陈剑峰陈某峰驾驶一辆黄色的女装二轮摩托车来到胜发二手车行门前,用摩托车保险锁将办公室的玻璃打碎,接着进入办公室内将两个窗户的玻璃打碎。随后,其跑出门外驾驶摩托车离开。

8、被告人陈剑峰陈某峰的供述及辩解材料,证实李造勇李*勇是陈剑峰陈某峰前妻的姐夫,2014年12月,两人曾因家庭纠纷发生矛盾,因此心生怨恨。2014年12月24日16时左右,陈剑峰陈某峰来到李造勇李*勇经营的胜发二手车行,使用摩托车防盗锁将办公室内的玻璃门、窗玻璃、电视及电脑显示器等财物砸毁后逃离现场。2015年1月31日,陈剑峰陈某峰又再次来到胜发二手车行,用铁锤将公司内的玻璃、电脑显示器、花盆、茶几、茶盘等财物砸毁。

9、辨认笔录

(1)被害人李造勇李*勇的辨认笔录,证实李造勇李*勇从混杂照片中辨认出陈剑峰陈某峰就是毁坏胜发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财物的人。

(2)证人苏**某根的辨认笔录,证实苏**某根辨认出陈剑峰陈某峰就是毁坏胜发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财物的人。

(3)证人曾金送曾某送的辨认笔录,证实曾金送曾某送辨认出陈剑峰陈某峰就是毁坏胜发二手车行财物的男子。

10、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峰处缴获作案工具防盗锁一把。

11、《物品毁坏修复价格认定书》,证实2014年12月24日,陈剑峰陈某峰所损毁的财物共价值人民币8078元;2015年1月31日,陈剑峰陈某峰所损毁的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715元。

12、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陈剑峰陈某峰的出生日期及身份户籍等情况。被告人陈剑峰陈某峰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此外,还有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峰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且被害人在撤诉时也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递交了《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峰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鉴于被告人陈**峰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被害人也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惠东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剑峰陈某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