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失火案

审理经过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洪检林诉(20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犯失火罪,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8日中午,被告人彭**在本村“长界冲”烧田坎茅草。由于当日晴天有风,燃着的茅草蔓延到附近的林山中,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5.3公顷,灌木林地面积5公顷,经济损失17625元。当天下午,被告人彭**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失火的犯罪事实。

本院查明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彭**在失火后,在当地村委会的主持并调解下,已就经济损失与各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蓝胜殿、邱**的陈述,证人蓝*、蓝大财的证言,森林火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森林火灾损失鉴定意见书,赔偿协议,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违反森林防火法规,在林区野外擅自用火烧田坎茅草,从而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犯失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彭**在失火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在失火犯罪后,在村委会的主持下,与各造林户就经济损失进行了协商,并签订了赔偿协议,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对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向志云提出,被告人彭**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失火后能积极扑救山火,主动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并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彭**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彭**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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