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5)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5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因土地纠纷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争吵,便怀恨在心。同年6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荔城区**廖老人协会一楼房间内,在被害人黄某某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持一块木板朝其后背击打了两下致其左胸第9、10肋骨骨折,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5年7月31日18时许,莆田市公安局新度派出所民警根据耳目举报在新度镇郑坂村后廖168号民房附近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查明

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邱某某、黄**的证言,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现场及伤情照片,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莆公物鉴(荔法临)字(2015)38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且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