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谢**与被执行人郭**故意伤害罪一案,龙**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刑初字第3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龙**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刑初字第3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有履行能力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