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邵**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刘*,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邱**、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黄*在家中与其妻子林*(2014年12月10日,二人经本院主持调解离婚)因家庭纠纷发生争吵。黄*被激怒后,拿起客厅货架上的斧头砍伤被害人林*头部。邻居因听见林*呼救后,赶至现场劝阻并抢下黄*手中的斧头,黄*又将林*拖拽至厨房,并从厨房墙壁的刀架上拿下菜刀砍伤被害人的左手肘等处,期间,林*用嘴咬黄*的腰部以反抗,后在林*的求饶下,黄*得以停止伤害行为。黄*造成林*头皮创口累计长度为16.5cm、左颞骨外板骨折、左肘关节半脱位伴左肱骨外髁撕脱性骨折、左肘关节功能丧失程度45%。经鉴定,林*为三处轻伤二级,一处轻伤一级。案发当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抓获归案,并提取扣押铁质斧头和菜刀各1把。

2015年2月10日,在本院主持下,黄*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达成调解协议,黄*赔偿林*共计人民币10万元(其中5万元当即履行),林*对黄*表示谅解,并请求本院对黄*从宽处罚,适用缓刑。邵武市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黄*适宜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斧头、菜刀等物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邵武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调解协议、收条、调查评估意见等书证;证人吴*、赵*的证言;被害人林*的陈述;被告人黄*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及补充鉴定意见;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黄*持管制刀具致人四处轻伤,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黄*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引发,均可对黄*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铁质斧头和菜刀各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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