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以霞检公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被告人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故意伤害

2013年10月26日零时许,被告人郑*与项*(已判刑)、“阿*”、“仇盖”(均另案处理)等人乘坐一辆本田牌越野车途经霞浦县松城街道龙津路观音阁附近路段时,因车速较快,遭到正在路边的严*斥责。被告人郑*与项*、“阿*”、“仇盖”遂下车追打严*至龙津路“阿*”排档一包厢内,在该包厢内,被告人郑*等人持啤酒瓶、凳子殴打严*头部、面部等处,至严*前额部、口腔受伤,牙齿折断5枚。经霞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被害人严*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郑*已赔偿被害人严*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取得被害人严*的谅解。

2013年12月28日上午,被告人郑*伙同江*、“阿*”(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索取赌债,将林**从霞浦县松城街道“月亮石”酒店门口强行带至松城街道葫芦门村一废弃工厂旁,被告人郑*等人持棒球棍殴打林**,致林**右尺骨远端骨折、右前臂等处受伤。经霞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被害人林**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郑*及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林**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取得被害人林**谅解。

二、非法拘禁

2014年8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郑*寻找吴*甲未果,便将其胞兄吴*从霞浦县**方大酒店带至小车内,胁迫吴*带其寻找吴*甲。被告人郑*在松港街道山河路加油站又伙同兰*(另案处理)等人将吴*带到松城**岭林场等地拘禁,在杨梅岭林场附近一空地,伙同兰*等人殴打吴*,威胁、逼迫吴*联系吴*甲,兰*还持竹棍殴打吴*,致**头部、颈部、胸部、背部等处受伤。之后,被告人郑*等人责令吴*带其到吴*家寻找吴*甲,至同日17时许*放走吴*。经霞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被害人吴*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郑*及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吴*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取得被害人吴*谅解。

三、非法持有枪支

被告人郑*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其在霞浦县松城街道西北角33号三楼一房间内私藏猎枪1支。次日凌晨,公安机关在霞浦县松城街道西北角33号三楼一房间的卫生间内查获该支猎枪。经宁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猎枪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可正常击发,属枪支。

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郑*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枪支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负担赔偿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相关诊疗记录材料、本院刑事判决书、房屋租赁合同、住户基本信息、被告人郑*户籍证明,证人温*、黄*、李*、林*丙甲、陈*、江*、兰*、王*、林*丙乙证言,被害人严*、林*丙、吴*陈述,同案人项*、兰*供述,霞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意见书、宁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书、检材照片,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二次结伙持械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郑*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对他人实施殴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郑*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的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郑*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郑*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在案发后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刑刑期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1日止,有期徒刑刑期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

二、现扣押于霞浦县公安局的猎枪1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