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阮**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公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14年6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阮*应女友陆*电话联系,驾车前往屏南县古峰镇佳垅环岛附近接送受李*纠缠而无法脱身的陆*回家,在佳垅环岛雕像处与早先聚会中因陆*中途离席而迁怒于陆*男友阮*的李*以及李*的朋友郑*等相遇,继而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阮*用砍刀砍中被害人郑*用来抵挡的左手臂,随即被其女友陆*以及其来时途中遇见的朋友张*、张**等人阻止,李*择机逃离。被告人阮*随后伙同他人追赶李*,将逃跑途中摔倒的李*带至自己车内,驾车沿途追问李与陆*之间的事由并殴打李*,之后将李*载至佳垅环岛附近放回。经鉴定,被害人郑*左前臂多处裂口累计长度达20.4厘米,属轻伤二级;李*受钝性损伤,身上多处擦痕,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阮*主动与对方协商,并赔偿了被害人郑*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取得郑*的谅解。

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阮*到屏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李*、张*、陈*、陆*、吴*、韦*的证言以及李*、吴*、韦*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阮*的供述,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屏)公(刑)鉴(损伤)字(2014)A1424号、14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及伤检照片,被害人郑*的谅解书,关于被告人阮*前科劣迹的本院(2006)屏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屏南县公安局屏*决字(2012)第00960号、屏*(城关)行罚决字(2013)第032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南县公安局的侦破报告,被告人阮*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持利器故意非法侵害他人身体权,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阮*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其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并参考被告人阮*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其回社区实施矫正的意见,对被告人阮*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阮**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