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江西**民法院审理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瑞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邓*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邓*撤回上诉。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2015)瑞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