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某某与刘某某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会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会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17803.46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某某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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