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与蒲某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蒲某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会刑初字第81号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蒲某某未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蒲某某送达本案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和动产等。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查证结果,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蒲某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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