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江苏省**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青犯强奸罪,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4)武少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青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孙*青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自动向本院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4)武少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