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1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同月1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肖经过永嘉县**中心街26号前时,发现被害人周某某一人走路,便从路边捡起一石块尾随并准备抢劫。后被告人肖*上前用左手勒**某某脖子,右手持石块顶住其腰部,准备劫财。期间,被告人肖**某某穿着性感,遂起意强奸。被告人肖**威胁周某某令其脱掉裤子,并将其推倒在中心街26号前一石阶上将其强奸。之后,被告人肖*走周某某天时达手机一部、女式包一个。

经查,被抢的女式包内有现金270元、身份证等物。经鉴定,送检的被害人周某某短裤裆部可疑斑迹经15年STR分型未排除肖,支持为肖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另经鉴定,周某某伤致右侧胸部一处软组织擦伤,损伤程度未达到轻伤程度;经估价,被抢的天时达T589手机价值人民币432元。案发后,涉案的天时达手机、身份证等物及人民币171元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张*、胡某某、张*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价格鉴定意见、法医物证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和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票据以及被告人肖*被害人周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又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和强奸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肖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大部分涉案赃物已追回,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肖*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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