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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芦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

审理经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芦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芦XX及其辩护人杨理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芦XX因邻里矛盾与李XX素有不和。2012年9月25日22时许,芦XX来到本市XX区XX街XXXX厂家属院李XX家中找李XX未果,后在该家属院5号楼处与喻XX聊天,适逢李XX进入家属院,芦XX与李XX发生口角,芦XX遂用手推李XX胸部,致李仰面倒地昏迷。李XX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9月27日死亡。经西**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XX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2012年9月27日,芦XX向公安机关投案。

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芦XX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同时建议对被告人芦XX在五至七年内判处刑罚。被告人芦XX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案发后,被告人及其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芦XX因被害人李XX与其前妻交往甚密向来与李XX关系不和。2012年9月25日22时许,芦XX来到西安市XX区XX街XXXXX厂家属院李XX家中未找到李XX,便在该家属院5号楼处与喻XX聊天,于此同时,李XX酒后进入家属院,芦XX与李XX发生口角,遂用手推了李XX一下,致其仰面倒地昏迷。李XX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9月27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XX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2012年9月27日,芦XX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及其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告人及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二十万元,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并建议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报案材料表明,2012年9月25日,李XX到派出所报案称,其叔李XX在XXX路XXXX厂家属院5号楼和芦XX发生争执,被芦XX打伤,在323医院抢救。

(2)抓获经过表明,2012年9月27日早10时许,芦XX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3)户籍证明表明,被告人芦XX在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死亡证明表明,李XX于2012年9月27日因创伤性特重型颅脑损伤,脑疝形成而死亡。

(5)通话记录。

(6)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

2、证人证言:

(1)证人喻XX(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证明,芦XX红的前妻和李XX关系较好,芦XX认为他们之间有不正当关系,一直和李XX因此事闹矛盾。2012年9月25日22时许,她从家属院5号楼1单元她弟弟的家出来,走到楼口院子碰见了芦XX,芦XX说要找李XX,她知道他们一直有矛盾,就劝芦XX不要找李XX的事,正对话时李XX从家属院南门进入走到他们说话的地方,李XX与芦XX发生争执的同时,芦XX用手推了李XX一把,当时李XX被推的脚下站不稳直接仰面摔倒在路面上,躺在地上没有了反应,期间李XX一直没有动手。

(2)证人高XX(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住本市XX区XXX路十二号XXXXX厂家属院)证明,2012年9月25日22时许,他出了门就看见他的嫂子喻XX拉着芦XX站在门口的人行道上,喻XX指着地上躺着的一个人说让他赶紧看一下,他看见地上躺着的就是李XX,当时李**躺在地上没有反应,他闻到李XX身上有酒气。之后他在家属院内见到芦XX,听芦XX说李XX与其发生争吵,在争吵中李XX向芦XX跟前冲,芦XX推了李XX一把,李XX就倒地了,后来芦XX再没动手。

(3)证人刘XX(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西安市XX区XXX路181号XXXX家属院,系李XX同事)证明,2012年9月25日17时许,下班后与李XX在三爻村其朋友悦红家楼下一餐厅吃饭,李XX喝了酒。

(4)证人周XX(女,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XX区XXXX路十二号19号楼1单元102号,系李XX之妻)证明,芦XX与其丈夫李XX向来不和,2012年9月25日21时许,芦XX到她家里找李XX称要收拾李XX,李XX不在家,她打电话给李XX说了此事。22时许,有人打电话给她说李XX被人打伤,她赶到家属院5号楼1单元门口,看见李XX靠坐在路边一辆车旁,昏迷不醒。次日,听说有人在案发现场推了李XX一把。

3、被告人芦XX供述,2012年9月25日22时许他到XXX厂家属院找李XX问几句话,当时李XX没有在家,他在5号楼1楼麻将馆就见到喻XX,于是二人出去聊天,正说话时李XX就来到他们面前,与其发生争吵,边说边向他跟前冲,当时李XX手里还拿着一根皮带向他抽过来,他就躲了一下,李XX脚下一滑仰面就摔倒在地上,这时喻XX就赶紧拦住他,喻XX的弟弟高XX恰好从麻将馆出来了,见到李XX摔倒在地,就赶紧过去将其扶起来靠在旁边的车上,高XX和喻XX就劝他赶紧走,怕李XX家人找他事,听这话他就离开了。其在庭审中称当时李XX手里拿着皮带向他冲过来,他推了一下,李XX就倒在地上了。

4、辨认笔录及照片表明,证人喻XX分别在十二张不同的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将人推倒摔在地上的芦XX和被推倒摔在地上的李XX;证人高XX在十二张不同的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自称2012年9月25日晚与李XX发生争执后推了李XX一把的人系芦XX;被告人芦XX辨认出本市XX区XX街XXXXXX家属院5号楼1单元楼口人行道上系李XX摔倒的地方。

5、鉴定意见表明,李XX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案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XX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及其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的意见属实,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芦XX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其所在社区可履行监管矫正职责,对其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其他辩护意见因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芦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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