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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某街经营“胖子”饰品店,适逢骆**(男,44岁,长安区太乙宫人)与母亲刘*贤到某街景视大厦家属院走亲戚发生争吵和厮扯,任某某遂站在自己饰品店门口看热闹,刘*贤在被骆**追的过程中向任某某求助,任某某未答应,骆**就举着手向任某某走过去,任某某就用手猛推骆**一把,致骆**后退几步头部着地,之后骆**被送往医院救治。2014年3月19日,骆**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骆**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事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任某某当庭承认自己推了被害人一把后导致被害人倒地,但辩解不是猛推。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任某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实施抢救;民事已赔偿,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建议对任某某从轻判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某街经营“胖子”饰品店,适逢骆**(男,44岁,长安区太乙宫人)与母亲刘*贤到某街景视大厦家属院走亲戚发生争吵和厮扯,任某某遂站在自己饰品店门口看热闹,刘*贤在被骆**追的过程中向任某某求助,任某某未答应,骆**就举着手向任某某走过去,任某某就用手推了骆**一把,致骆**后退头部着地出血,之后骆**被送往医院救治。2014年3月19日,骆**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骆**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拨打“120”,其家属积极救治伤者,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67094.4元,之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15万元的协议,已履行。

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主动打120,120将人拉走后,任某某离开现场,后得知公安干警在医院调查,又主动到医院向公安干警讲明了事情的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公安机关的破案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2014年3月14日,韦**出所接警后赶到长**医院调查时,被告人任某某主动到医院,承认是自己将骆某盈推倒受伤,并调查得知任某某见骆某盈受伤倒地后拨打了“120”。

2、刘**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4年3月14日晚上7点到8点的样子,我和我儿子骆*盈到韦曲电影院家属楼走亲戚,因为不知道亲戚在几楼,就胡乱出了电梯,因为找不到亲戚,我和骆*盈就争吵了,并厮扯了,有个男子嫌我们吵,还将骆*盈推倒了,之后我的脚还把骆*盈绊倒在楼梯处,后来有个中年男子送我和骆*盈下楼了。下楼后走到门口骆*盈再次和我喊叫,硬拉我,骆*盈还往旁边一个小伙子(被告人任某某)身上扑,那个小伙子就推了一把,骆*盈就向后直直地摔倒了,骆*盈头底下出血了,120来将骆*盈拉医院了。

3、宋**证言:2014年3月14日晚上7点多,我回家在小区的院子,我妻子张**在窗口说楼上有人打架,让保安上去把人弄走。但物业的保安下班了,我就上到6楼,在电梯门口有一个老婆子(刘**)和一个男子(骆**)躺在地上撕扯,我说你们是干啥的,刘**站起来说是来找人的,我说你们去门房查一下,骆**也站起来,看着精神不太好,走路都不稳。我就带他们下了楼。

4、证人张*灵证言:我家在长安影视大厦604住着,2014年3月14日晚上8点左右,我从家里出来准备外出,打开门看到楼道有一男(骆**)一女(刘**)侧躺在地上,蜷成一团,互相撕扯,嘴里乱喊,声音很大,我就回家了,然后我让我老公宋**去给门房说一下,叫门卫上来看一下,过了一会儿,我老公回来说他把那两个人送走了,那两个人的精神看着都不正常。

5、证人刘*玲证言:2014年3月14日晚上7点多,我在门卫室值班,604室的宋**来找老*,我说老*没在,宋**说楼上有人打架,我说这事我管不了,一会儿,那母子二人(刘*贤和骆*盈)就出来了,骆*盈拽着刘*贤走,刘*贤手抓着窗户上的钢筋不走,骆*盈就把刘*贤往墙上挤,挤得刘*贤乱叫,我就出去看,两人撕扯有几分钟就走了,走到门口西边的道沿处,那两人坐了下来,一会儿,骆*盈就把刘*贤压倒在地,还拽着刘*贤的腿转圈,还爬到刘*贤身上压,过了一会,两人又分开了坐在道沿上,我就回门卫室了。过了一会儿,我听见外面乱糟糟的,就出去看见骆*盈倒在地上,头底下有血,后120来拉走了。

6、证人翁*平证言:2014年3月14日晚上7点多,我当时在家看电视,听到有人在楼道吵架,我就把门打开看到一个老妇人(刘**)和一个男子(骆**)在楼道,刘**扶着,给人的感觉站立不稳,像喝多,我就问他们找谁,刘**说找平,我说这层没有这个人,让他们不要吵了,我就关门了,之后还听见他们在。

7、证人温某某证言:我姨叫刘**,骆*盈是刘**的儿子,骆*盈知道我住的地方,刘**不知道我住的地方。我不知道2014年3月14日晚上刘**和骆*盈来我住的影视大厦找我,门卫的人也没有告诉我,出事后我才知道的。

8、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2014年3月14日8点多,我正在做生意,听到店门外有争吵声,出门站在台阶上边,见一个男子(骆**)和一个老妇人(刘**)在争吵,骆**还把刘**压倒在地,刘**挣脱后就到我跟前,说骆**是她儿子,脑子有点问题,让我给她亲戚打电话,我不想惹事就没打,这时骆**就向我跟前来,站在台阶上说为啥见到他不躲他,并举起了手,我害怕骆**打我,就用手在骆**胸部推了一把,骆**就向后倒在地上,地上有血,我就拨打了110,但没有打通,又打了120,120来将骆**拉去医院了。我随后到医院,见到了处警的警官,就将案发的经过说了,警官就将我带到派出所了。

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0、西**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骆*盈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11、视听资料。

12、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

13、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任某某主动投案后,在开庭审理时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属自首,民事部分已赔偿,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对任某某从轻判处。根据监控录像,难以认定被告人任某某推被害人时的力度,故对被告人任某某当庭辩解的自己没有猛推被害人的辩解意见,予以采信。对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任某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实施抢救;民事已赔偿,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任某某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任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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