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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某某、姚某某与被上诉人雷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某某、姚某某与被上诉人雷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2014)襄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上诉人郑某某、姚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上诉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上诉人郑某某、姚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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