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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温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温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姚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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