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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赵**、童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赵**、童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三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三被告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三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三被告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赵**、赵**、童某某现住址不明,原告又不能提供三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认定原告起诉的三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2元,退还给原告王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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