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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科检公诉刑诉(2015)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盗窃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7日至2011年12月27日期间,被告人李*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境内盗窃作案多起,侵犯财产价值人民币9507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6月17日,被告人李*伙同白*(已判决)在通辽市科**事处五委某大厦院内,盗走张某某狮城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通辽**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166.00元。

2、2011年6月21日,被告人李*伙同白*在通辽市**道办事处七委哲一建宿舍北街某平房区内,盗走刘某某王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通辽**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7370.00元。

3、2011年7月6日,被告人李*伙同白*在通辽市**某小区3号楼楼下,盗走尹某某金旋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通辽**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500.00元。

4、2011年7月16日,被告人李*伙同白*在通辽市**某小区6号楼楼下,盗走庞某某昌宇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通辽**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500.00元。

5、2011年8月4日,被告人李*伙同白*、韩某某(已判刑)在通辽市科*沁区某小区21号楼楼下,盗走马某某电动三轮车上的天能牌电瓶三块,经通辽**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746.00元。

6、2011年8月18日,被告人李*伙同白*在通辽市科**事处六委某小区11号楼楼下,盗走才某某双枪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通辽**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500.00元。

7、2011年9月10日,被告人李*伙同白*、韩某某在通辽市科*沁区某小区15号楼楼下,盗走纪某某电动三轮车上的超威牌电瓶三组,经通辽**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206.00元。

8、2011年10月6日,被告人李*伙同白*在通辽市科*沁区某小区16号楼楼下,盗走张*甲金旋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通辽**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6385.00元。

9、2011年10月7日,被告人李*伙同白*、颜某某(已判刑)在通辽市科*沁区某小区14号楼楼下,盗走王*甲电动三轮车上的苏枫牌电瓶三块、骆驼牌电瓶一块,经通辽**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496.00元。

10、2011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伙同白*在通辽市科*沁区某家属楼8号楼楼下,盗走刘*甲兴邦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通辽**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884.00元。

11、2011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伙同白*在通辽市科*沁区某家属楼4号楼楼下,盗走王*乙完美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通辽**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5854.00元。

12、2011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伙同白*在通辽市科*沁区某家属楼15号楼楼下,盗走雍某新科海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通辽**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5830.00元。

13、2011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伙同白*在通辽市科*沁区某家属楼13号楼楼下,盗走尹某某电动货车内南极雪牌挂面二十四箱、悦福牌色拉油五箱,经通辽**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160.00元。

14、2011年11月6日,被告人李*伙同白*、韩某某、颜某某在通辽市科*沁区某小区1号楼楼下,盗走张*乙格宇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通辽**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564.00元。

15、2011年12月1日,被告人李*伙同白*在通辽市科*沁区中医院路南第*栋楼楼下,盗走董某某昌宇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通辽**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756.00元。

16、2011年12月9日,被告人李*伙同白*在通辽市科*沁区某区8号楼楼下,盗走赵某某电动三轮车上的天能牌电瓶四块,经通辽**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040.00元。

17、2011年12月14日,被告人李*伙同白*在通辽市**道办事处十一委某小区13号楼楼下,盗走王*1电动三轮车上的小洋人牌电瓶五块,经通辽**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2580.00元。

18、2011年12月18日,被告人李*伙同白*、白*某(已判刑)在通辽市科*沁区某小区7号楼楼下,盗走王*2电动三轮车上的天能牌电瓶二块,经通辽**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032.00元。

19、2011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伙同白*、白*某在通辽市**道办事处十一委某小区3号楼楼下,盗走于某某电动三轮车上的天能牌电瓶四块,经通辽**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392.00元。

20、2011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伙同白*、白*某在通辽市科*沁区某小区1号楼楼下,盗走孙*王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通辽**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7560.00元。

21、2011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伙同白*、白*某在通辽市科*沁区某小区内车棚旁边,盗走杨某某双枪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通辽**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5500.00元。

22、2011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伙同白*、白*某在通辽市科*沁区某桥5号楼楼下,盗走陈某某金旋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通辽**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800.00元。

23、2011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伙同白*、白*某在通辽市某中学综合楼楼下,盗走邵某某兴邦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通辽**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300.00元。

24、2011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伙同白*、白*某、包某某(已判决)在通辽市科*沁区某区30号楼楼下,盗走潘某某兴邦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通辽**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5875.00元。

25、2011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伙同白*、白*某、包某某在通辽市科*沁区某中心东门对面小区3号楼楼下,盗走吴某某完美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通辽**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6074.00元。

案发后,张某某、孙*、邵某某、杨某某被盗电动车被公安机关收缴后已经发还。

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李*被本溪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李*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于2015年5月5日,临时羁押转走出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报案及陈述材料、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收押登记表、户籍证明、被告人李*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作案多起,侵犯财产价值人民币9507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李*与白*、韩某某、颜某某、白*某、包某某(上述五人已判决)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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