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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5)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萌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夏**担任记录、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3年冬季,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女儿谈恋爱。2014年11月份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开鲁县开鲁镇胜利街居民王某某家,在大门下沿里侧找到门钥匙,打开大门进入屋内,在东屋办公桌抽屉内盗得现金人民币5200元。2014年11月25日被害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5200元,被害人给予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扣押、发还物品(赃款)清单、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认罪,系初犯、偶犯、且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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