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糜震、王**、糜**、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以乌前检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糜*、王某某、糜*某、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被告人糜*及其辩护人贺**、被**某某、糜*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另案起诉)、糜某某、王某某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越野车,来到乌拉特前旗某村,盗窃被害人陈*家羊圈内绵羊两只,价值3355元;盗窃被害人李**甲家羊圈内绵羊一只,价值400元;后三被告人又驾车来到某村,盗窃被害人贾某某家羊圈内山羊一只,价值780元,并于次日将盗窃来的羊全部出售,所得赃款2000余元,被三被告人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糜某某、赵*的近亲属对被害人陈*、李**甲、贾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2013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糜*、李**三人驾驶一辆租来的银灰色轿车,来到乌拉特前旗某村,盗窃韩*家羊圈内山羊两只,价值1560元;盗窃李**乙家羊圈内绵羊一只,价值800元;后三被告人又来到某村,盗窃刘某某家羊圈内山羊两只,价值1305元,并于次日将盗窃来的羊全部出售,所得赃款2000余元,被三被告人挥霍。2015年5月29日,被告人糜*某被抓获归案,同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糜*。2015年6月22日,被告人李**、王某某主动到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糜*、李**、赵*的近亲属对被害人刘某某、韩*、李**乙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综上,被告人糜*、李**参与盗窃三起,价值3665元,被告人王某某、糜*某参与盗窃三起,价值453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糜*、王某某、糜*某、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李**、贾某某、韩*、李**乙、刘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作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拘留证、释放通知书,乌**前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某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说明,乌**前旗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说明,本院作出的(2014)乌前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证人高某某、王某某甲、高某某甲、鲁某某的证言,收条及谅解书,同案犯赵*的供述,被告人糜*、王某某、糜*某、李**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糜*、李**、王某某、糜*某分别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糜*、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糜*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糜*、糜*某犯罪后认罪态度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撤销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4)乌前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糜*犯聚众斗殴罪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撤销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4)乌前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王某某犯聚众斗殴罪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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