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5)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盗窃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赵**、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9日5时许,被告人马*在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南街69号E胜客网吧三楼108号机台上网时,趁被害人王*熟睡之机,将被害人王*放在109号机台上的一部苹果牌Iphone6Plus型移动电话盗走。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4400元。

被告人马*于2015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马*对上述事实、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马*具有坦白、返赃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八百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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