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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初中文化,无职业。曾于1983年10月因犯流氓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1年10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15年4月因盗窃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5年7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7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

一审请求情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大检刑诉(2015)第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6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46号中国人**六三医院(以下简称四六三医院)3号楼2楼风湿免疫科一病房内,趁被害人董*睡觉不备之机,将被害人董*放在床头桌上的三星牌Note3型手机1部及三星牌W899型手机1部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1700元。

2、2015年6月1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四六三医院急诊楼7楼六病室内,趁被害人王某某睡觉不备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床头的挎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200元、小米牌3型手机1部、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若干张。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

3、2015年6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四六三医院1号楼804病房内,趁被害人黄*睡觉不备之机,将被害人黄*放在床头的苹果牌6Plus型金色手机1部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00元。

4、2015年7月12日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四六三医院1号楼614病房内,趁被害人左*睡觉不备之机,将被害人左*放在床头的苹果牌6型白色手机1部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00元。

5、2015年7月13日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四六三医院7号楼509病房内,趁被害人刘*睡觉不备之机,将被害人刘*放在床头桌子上的苹果牌5型白色手机1部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5年7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照片;被害人董*、王某某、黄*、左*、刘*陈述;沈阳市**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500元,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盗窃受到处罚,仍不思悔改,故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孙某某退赔涉案损失人民币9500元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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