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5)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3日至6月29日期间,被告人孙*与他人多次以攀爬窗户的方式,进入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84号2-3-1室等地窃取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5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孙*与他人攀爬窗户进入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84号2-3-1室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甲存放在家中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盗走。赃款挥霍。

2、2015年6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孙*与他人攀爬窗户进入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81号6-2-1室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乙存放在家中的现金人民币1450元盗走。赃款挥霍。

3、2015年6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孙*与他人攀爬窗户进入沈阳市皇姑区燕山路14号1-5-1室内,将被害人关*两个女式皮包及包内现金人民币7000余元、一枚金属镶钻石戒指盗走。赃款挥霍。

4、2015年6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孙*与他人攀爬窗户进入沈阳市和平区北七马路21号3-1-1室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存放在此处的“新思路”牌、“芭罗蒂”牌女式服装共计18件盗走。赃物藏匿后丢失。

5、2015年6月29日2时许,被告人孙*与他人攀爬窗户进入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79号辽**药大学宿舍325室,趁被害人康*熟睡之机,将被害人康*放在桌子上的一个粉色女式钱包及包内现金人民币480元盗走。赃物遗弃,赃款挥霍。

6、2015年6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孙*与他人攀爬窗户进入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13号2-3-2室,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马*存放在家中的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一枚钻石戒指、一枚黄金戒指等财物盗走。部分赃物已扣押并返还被害人,赃款挥霍。

上述被盗物品因无实物,均无法估价。

2015年6月30日8时许,被告人孙*在沈阳市皇姑区巴山路77号英勇联盟星际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关*、王**、王**、康*、王**、马*的陈述;被告人孙*的供述;扣押清单;返还清单;证人孔*的证言;指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发票;配货单;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孙*曾于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

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孙*退赔被害人王**人民币一万元;退赔被害人王*人民币一千四百五十元;退赔被害人关宏静人民币七千元;退赔被害人康**人民币四百八十元;退赔被害人马**人民币二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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