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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程某某、霍某某、薛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苏检公诉刑诉(2015)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程某某、霍某某、薛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忠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程某某、霍某某、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程某某盗窃5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41450元,被告人霍某某、薛某某盗窃4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59450元。

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程某某和赵某某、“马*”(均另案处理)驾车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兴街道长堤湾建筑工地,盗窃卡扣1000个(价值人民币5000元)。

2014年11月末的一天,被告人张**、程某某先后两次来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道城建地产承建的雪莲雅居建筑工地,盗窃卡扣200个(价值人民币1000元)。

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程某某、霍某某、薛某某驾驶辽AG758E白色面包车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兴街道乾*地产建筑工地,盗窃卡扣600个(价值人民币3000元)。后四被告人将其向王某某(另案处理)销售,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

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张**、程某某、霍某某、薛某某驾驶辽AG758E白色面包车来到沈阳市大东区望花立交桥附近富力尚悦居建筑工地,盗窃600个卡扣及400米铜芯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8800元)。后四被告人将所盗窃的卡扣及电缆线分别向王某某、梁某某(另案处理)销售,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

2015年3月26日午夜,被告人张**、程某某、霍某某、薛某某驾驶辽AG758E白色面包车来到沈阳市铁西区大堤路附近的东方银座莱茵城建筑工地,盗走卡扣2730个(价值人民币13650元)。

2015年1月31日午夜,被告人霍某某、薛某某和朱**(另案处理)驾驶辽AG758E白色面包车来到沈阳市苏家屯**设备有限公司,盗走200米高压单芯铜电缆(价值人民币24000元)。后三被告人将该盗窃电缆向梁某某销售,获利人民币6000元。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及扣押物品照片,视频截图,证人张**、丁某某、涂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通信客户详单,视频资料,鉴定意见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程某某、霍某某、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均成立。被告人张**、程某某、霍某某、薛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程某某、霍某某均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均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霍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张*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程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兴街道长堤湾建筑工地退赔人民币五千元;向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道城建地产雪莲雅居建筑工地退赔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张**、程某某、霍某某、薛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沈阳市**街道乾壕地产建筑工地退赔人民币三千元;向沈阳市大东区望花立交桥附近尚悦居建筑工地退赔人民币一万八千八百元;向沈阳市铁西区大堤路附近东方银座莱茵建筑工地退赔人民币壹万三千六百五十元。责令被告人霍某某、薛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沈阳市苏家屯**设备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二万四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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