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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苏检未检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5日9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在苏家屯区蓝海网吧上网的过程中,以向魏某某(被害人)借手机为名,秘密窃取魏某某的苹果6plus手机,并以34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网友,所得赃款被其挥霍,嗣后被告人牛某某与被害人魏某某达成和解,牛某某赔偿魏某某人民币60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336元。2015年9月18日被告人牛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盗窃手机的事实经过。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牛**、田**证言被害人魏某某陈述,谅解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鉴定意见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系自首,并已返还被害人经济损失,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六百七十二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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