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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5)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5年5月4日15时许,在某市某园区某商城某楼某网吧内,被告人孙某某趁被害人战某某暂时离开座位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OPPO-find5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

2、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到被害人刘某某、张*临时住处某市某区某房间借住,次日零时3时许,孙某某将刘某某的一部苹果6手机、张*的一部红米1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两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4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战某某、刘某某、张*的陈述,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付本院。)

二、赃物OPPO-find5手机一部继续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战某某;赃物苹果6手机一部继续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刘某某;赃物红米1S手机一部继续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张*。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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