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旅检公诉刑诉(2015)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某随身携带螺丝刀和书包,多次在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海鲜街朋友网苑、北斗网咖、朋友网咖盗窃网吧电脑处理器和显卡等电脑配件,价值人民币21,152元。

1、2015年3月15日8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来到大连市**道海鲜街被害人周某某的朋友网苑304包间内,盗窃Xeon(至*)E3-1230V3型英特尔处理器2套、影驰GTX760黑将牌显卡2个、8G金士顿骇客神条台式机内存条1条,合计价值人民币4992元。

2、2015年4月5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来到大连市**道海鲜街被害人杨某某的北斗网咖VIP1包间内,盗窃酷睿i5-4430型英特尔处理器2套、七彩虹iGame660显卡2个、8G金邦台式机千禧内存条2条,合计价值人民币4116元。

3、2015年4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来到旅顺**道海鲜街被害人周某某的朋友网苑301包间内,盗窃Xeon(至*)E3-1230V3型英特尔处理器2套、影驰GTX760黑将牌显卡2个、8GB金士顿骇客神条台式机内存条2条、技嘉牌GA—G1SniperB5-CF型电脑主板2块,合计价值人民币6336元。

4、2015年4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来到大连市**道海鲜街被害人阮某某的朋友网咖一楼卡座内,盗窃Xeon(至*)E3-1230V3型英特尔处理器1套、酷睿i7-4770型英特尔处理器1套、影驰GTX760黑将牌显卡2个、8G金士顿骇客神条台式机内存条2条,合计价值人民币5708元。

案发后,被盗物品被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某、杨某某、阮某某的陈述,证人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银行转账明细、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赃物照片、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被告人韩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韩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其到案后能够认罪悔罪,赃物现已全部追缴,希望法庭能够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152元,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盗物品已全部返还被害人,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