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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旅检公诉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日,被告人宋某某来到大连市旅顺口区龙腾路1096号,强行推坏门鼻进入室内,盗窃人民币101.2元、黄金手链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个、18K金钻石戒指一枚,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543.2元。

案发后,涉案被盗物品被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娄某某的陈述、证人李**的证言、辨认被告人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543.2元、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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