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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38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盗窃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6月10日、20日、7月25日,被告人王*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对面村二队一村XXX号XXX室内,先后三次窃得同住人被害人颜*现金人民币共计2,200元及共计价值人民币20元短袖衬衫一件、牛仔中裤2条。

同年7月25日,被告人王*因重大作案嫌疑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颜*的陈述,扣押、发还清单及赃物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11月24日止。)

二、未退赔部分责令继续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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