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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5]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盗窃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潘*于2015年2月15日凌晨1时许,至本市虹口区西宝兴路XXX弄XXX号XXX室,采用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许某某价值人民币510元的红米1S手机1部、中华牌香烟等物。

2015年3月3日,被告人潘*在其暂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潘*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潘*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到案经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上海**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潘**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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