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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5)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孙*甲至泗阳县新袁镇e网情深网吧,窃取被害人王*“苹果6”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7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甲通过他人将涉案手机退还被害人王*,其行为得到被害人王*的谅解。2015年8月26日,被告人孙*甲至泗阳县公安局新袁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宋*、孙*乙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监控视频,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说明,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甲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甲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孙*甲退还赃物,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孙*甲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甲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二千元。

(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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