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章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拱检刑诉(2015)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0日6时许,被告人章*至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祥符佳苑9号3楼,以推门入室方式窃得被害人徐*价值人民币2095元的索尼牌SVE1411SCC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136元的三星牌I9128手机1部。销赃得款已被被告人章*花用。

同月16日7时许,被告人章*至杭州市下城区XXX19号307室,以推门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余*价值人民币1140元的苹果牌iPodtouch5播放器1只、价值人民币600元的苹果牌iPadmini平板电脑1台以及现金人民币1100元。9时许,被告人章*至祥符街道花园岗周**某通讯手机店欲解锁平板电脑时被巡防队员查获,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章*随身携带的插片被扣押,案涉赃款、赃物经扣押已发还被害人余*。

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徐*赔偿人民币3231元,被害人徐*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余*的发生情况报告表及陈述、接受证据清单、发票、产品说明、证人杨*、马*、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光盘、截图及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照片、价格鉴定意见、接警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章*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共计607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章*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物已追回或退赔,被害人表示谅解,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予以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由公安机关扣押、未随案移送的插片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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