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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远友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8月17日上午,被告人姜某某至平湖市钟埭街道曙光村二组鲁家村14号,采用撬窗的方式进入室内,窃走失主杨**的黑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基本无异议,且由受案登记表、失主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资料、手印鉴定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前科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姜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当庭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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