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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9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叶*先后十余次至平湖市林埭镇保丰村朱家堰2号、3号租房外,趁无人之际,窃走失主郭**、徐*、李*等人晾晒在租房外的女式内裤31条、文胸16件,总价值239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从被告人叶某处扣押女式内裤31条、文胸16件,其中女式内裤7条、文胸4件已分别发还失主。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由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失主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及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39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叶*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全部扣押并部分发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扣押的赃物女式内裤25条、文胸12件由扣押机关发还失主。

被告人叶*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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