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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5)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6月12日上午,被告人龙*至嘉善**优家新村205号二楼东面第一间被害人周**的租房,窃得联想平板电脑1台、小米充电宝1个、电磁炉1个、洗发水1瓶及色拉油半桶,共计价值人民币1145.95元。

2、2014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龙*至嘉善**道优家小区新优路5幢168号二楼嘉善铂**限公司职工宿舍内,窃得被害人黄*的白色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5手机1部,共计价值人民币7946.50元。

3、2014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龙*至嘉善**阳光地带小区13幢3梯404室被害人高*的租房,窃得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该电脑被找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15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龙某伙同他人至嘉善县魏塘街道青龙桥公寓6幢4梯201室被害人李*家,以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室内,窃得现金4000余元。

5、2015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龙某伙同他人至嘉善县魏塘街道青龙桥公寓10幢1梯201室被害人陈*家,以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室内,窃得硬壳中华香烟8包(价值人民币360元)、现金约8000元。

6、2015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龙某伙同他人至嘉善县魏塘街道青龙桥公寓6幢1梯302室被害人周*乙家,以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室内,窃得白色苹果5手机1部、银灰色三星笔记本电脑1台,共计价值人民币426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及笔记本电脑被找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黄*、高*、李*、陈*、周**的陈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手印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26900余元,其中5次系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龙*当庭认罪,且部分赃物被找回并发还被害人,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7年4月7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龙*退赔被害人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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