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5)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韦*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兴齐村沃家溇,翻墙撬窗进入该村486号傅**家中,窃得纪念币2枚。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傅**陈述,法医物证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韦*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