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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公诉刑诉(2015)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蒋*钻窗进入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海景花园X幢X号贺*甲住处,窃得人民币4200元。随后,被告人蒋*又以同样方式进入该小区XX幢X号贺*乙住处,窃得人民币1400元。案发后,被告人蒋*已将全部赃款退还给被害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贺**、贺*乙陈述、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委托书、收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手印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蒋*当庭自愿认罪,并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蒋**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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